湖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一审后删除强制性规拳
文章来源:丹阳文学网 | 2020-05-01
(9月27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 一审修改稿)》进行分组审议。)
红长沙9月27日讯 《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经过湖南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又在《湖南》、红和湖南人大上公然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构成了《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 一审修改稿)》(下称《条例(草案 一审修改稿)》)。
9月27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条例(草案 一审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与《条例(草案)》相比,《条例(草案 一审修改稿)》删除了一些强制性规定,在企业展开工资集体协商的义务、工会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协商的基础、协商争议的解决、工资集体协议的有效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工资集体协商不再是企业强制性义务
《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这将展开工资集体协商规定为每一个企业的强制性义务。
而从湖南省实际情况看,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所占比例还很小,如果强制规定每个企业都应当展开工资集体协商,不展开就属违法,这样涉及面太大,反而不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对此,《条例(草案 一审修改稿)》删除了 企业应当展开工资集体协商 的强制性规定,在 总则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职工方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当展开工资集体协商。
同时,在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设置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启动程序,规定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受要约方不得谢绝展开协商,并应当自收到要约之日起20日内给予答复。
工会作用进一步明确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湖南省的实际情况,工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发挥重要的组织、指导作用。企业职工在工会的组织、指点下,能更有序、有效地展开工资集体协商。
对此,《条例(草案 一审修改稿)》中对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展开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在工会组织、指点下进行。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提名或者由工会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会可以组织向企业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一定比例以上职工或者职工代表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工会应当组织向企业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等。
严格划分协商基础和参考因素
修改前的《条例(草案)》规定,协商基础包含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8项。
经过调查研究,并鉴戒外省立法经验,《条例(草案 一审修改稿)》第二十条将协商的基础确定为4个方面,1是本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是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三是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四是本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同时,将对工资集体协商有重要指导作用的情况确定为协商应当参考的因素,包括当地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等。
灵活规定协议有效期限
《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限为一年 。经过一审,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协议的有效期限应当由协议双方自愿约定,不必在法规条文中具体规范。
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立法可以从实际动身进行引导。
对此,《条例(草案 一审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 工资集体协议的有效期限由协商双方约定,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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