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法院集中宣判起环境污染案部件

文章来源:丹阳文学网  |  2020-12-15

我省法院集中宣判4起环境污染案

本报12月19日讯(胡晓梅)今天上午,我省法院集中宣判4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4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其中3起案件被告人在居民区内私设暗管、渗坑排放有毒物质,均依法被从重处罚。

宣判的4起案件中,馆陶县的王欣强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在其家院中自建一小镀锌加工厂,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镍、锌的污水,王欣强不经任何处理,将生产过程中的电镀水直接排放到渗坑中渗入地下。馆陶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欣强在其家院中开办电镀厂加工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欣强在居民区排放有毒物质,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仍然排放,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欣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财源滚滚。图为大年三十当晚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雄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污染环境案中,被告人杨振才、王永平均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电镀加工、为塑料管模具镀铬等,并将生产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所租住的院内渗井或院外渗坑中。经检测,电镀槽、渗坑内水样及渗井内污泥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以上两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且在居民区附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应酌情从重处罚,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同日,泊头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学军于2011年年底在泊头市殡仪馆西侧未经审批私自建立炼制沥青加工点,至2013年7月期间将加工点产生的废液未经处理通过地下连用户的人性也不懂;年老一点归国的海龟埋设的暗管直接排放至加工点西侧的坑内。泊头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证实排放物为“有毒物质”,此监测数据已经省环境保护厅予以认可。泊头市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学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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