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关于胎儿出生权的辩论杂文

文章来源:丹阳文学网  |  2019-10-15

摘要:中国每年的堕胎数量超过1 00万,关于堕胎,议论纷纷,有些是错误理念,认为堕胎是自己的事,谁也管不着;有些是计划生育的政府行为;有些是无知,缺乏道德,视胎儿为儿戏;还有堕胎无法可依…… 据媒体报道,中国每年的堕胎数量超过1 00万,或者说每小时就有1500名妇女堕胎。这是一个非常惊人的数字,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关于堕胎,议论纷纷,有些是错误理念,认为堕胎是自己的事,谁也管不着;有些是计划生育的政府行为;有些是无知,缺乏道德,视胎儿为儿戏;还有堕胎无法可依……

——题记

1978年,我随华北油田教育检查团去卫校检查工作,发现福马林瓶里有一个发育成型的婴儿,据说是堕胎后的产物。当时我对堕胎十分反感,我一直在思考:胎儿算不算人?在娘的子宫里从何时开始算人?我想,堕胎,从法律上是允许的,但胎儿是生命,人为地堕胎却无异于“谋杀”!

由于我国人口增长过快,上世纪60年代以来开始实行计划生育,不久又要求一对夫妻只能生一个孩子,加上大力提倡优生优育,随着“性解放”的泛滥,堕胎之事经常发生,人们早已司空见惯了。近年来,对于胎儿的出生权问题,开始议论纷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此问题我没有研究,却对此事颇感兴趣,故而也来说两句凑凑热闹。

著名作家毕淑敏在《婴孩有不出生的权利》一文中写道:假如我是一个婴孩,我有不出生的权利。她认为:父母在未成年人、露水夫妻、权钱交易、非婚、准备离婚时,“请不要让我出生”。为什么?因为婴儿应该享用到母亲肥沃的子宫与充足的乳汁、父亲健康的基因与体魄、祖辈的不干涉,否则,“我愿意静静地等待,一如花蕊在等待开放”。

毕淑敏的苦衷,人们不难理解,她希望为人父母者能为后代创造一个幸福的生活环境,让后代过正常人的生活,不要经受残疾的折磨与缺少母爱、父爱的痛苦。

问题是,婴儿,确切地说应该是“胎儿”,能有选择出生权吗?当今世界,婴儿的出生权实际上掌握在父母和政府手里,而不是婴儿。俗话说“蝼蚁尚且贪生”,生物的“生存”是生命的第一要义,不管生物健康与否,都愿生,不愿死,正如一粒种子,总要生根、开花一样。胎儿有出生的权利,哪怕是残疾胎儿,也有出生的权利,而且愿意出生,如若不信,请问出生后的智障、肢残儿,有多少不愿出生?再说,残疾胎儿出生后难道一定不幸、一定成为社会的累赘吗?否!老实说,某些肢体健全的人出生后不幸或成为社会累赘者大有人在!不让胎儿出生,只是生者自私的具体表现,他们考虑的是既得利益,不愿尽抚养子女的义务,为了自己所谓“幸福生活”而扼杀胎儿的出生权。

严格说来,堕胎不仅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也有法律层面的问题。胎儿一经存在于母亲子宫内,就是生命,一定要成长,这是自然规律,人为地扼杀胎儿是不道德的,也应为法律所不容(尽管如今没有立法)。

然而,胎儿虽然有出生权,但它是弱者,无权决定自己的命运。现如今的父母以及政府是强者,他们太关心自己的利益了,一切从自身的利益考虑,决定胎儿是否出生,这对胎儿是极为不公的。堕胎,实质上是扼杀生命。

私生子,先天智障肢残儿,并非注定不幸。只要人们克服偏见,父母对这样的儿女倍加关怀,他们照样能过上幸福生活,也能为人类做出重大贡献。

对女人(包括男人)来说,当堕胎时要好好想想:“早知如此,何必当初”,既敢怀孕,就要有勇气把婴儿生出来。

再说,什么样的胎儿该出生,什么样的胎儿不该出生,谁能说得清?若以出生后幸福与否来决定,难道智残胎儿出生后注定不幸吗?健全胎儿出生后一定会幸福吗?若以将来对社会贡献来说,不少残疾人并不比健全人差,试看当今世界,搅得世界不得安宁的都是哪些人?给人类造成巨大危害的不是残疾人,而是健全人,他们为了自身利益到处制造战乱,互相厮杀。如果从人类的利益考虑,我认为,宁肯生出智障、残疾人,也不要生出像希特勒、墨索里尼、东条英机那样的法西斯,那些汉奸卖国贼、制造战乱的人才该未出生之前就堕胎,当然这是不可能的,社会人也不可能全是精英,不管人类如何堕胎,智障、肢残婴儿的出世在所难免。

不要一谈及智障、残疾婴儿就认为倒霉,智障体残者只是意味着生活不便,绝非不幸!有作为的智障、残疾人,国内外比比皆是,他们的生活同样充满阳光。

共 1608 字 1 页 转到页 【编者按】【关于胎儿出生权的辩论】是一篇观点鲜明,具有广泛现实意义的杂文。作者从我国每年惊人的堕胎数量说起,“什么样的胎儿该出生,什么样的胎儿不该出生,谁能说得清?”表明胎儿是否出生,这是胎儿的权利。人为地堕胎却无异于“谋杀”!呼吁社会给予广范的关注与干预。作者表达的是一已之见,说明作者有强烈的社会感。毕淑敏在《婴孩有不出生的权利》一书中,表明应该为后代创造一个幸福的生活环境,是关键之处,我赞同。其实,从法律角度讲,是否生孩子,确实是由父母决定的,而生出健康优秀的孩子,也是家庭与社会都乐见的。我以为,因不能承担和义务,而选择堕胎,是应该谴责的;因为选择性别,而选择堕胎,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作者的良善之心,是令人敬佩的,但有时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呵。这也是我的一已之见。感谢赐稿天涯,共赏!【:潮仙】

1楼文友:201 - 09: 0:08 我以为,因不能承担和义务,而选择堕胎,是应该谴责的;因为选择性别,而选择堕胎,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作者的良善之心,是令人敬佩的,但有时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呵。这也是我的一已之见。问好作者,共赏!

回复1楼文友:201 - 10: 8:09 赞同潮仙的观点,谢谢及时编发及精彩按语,辛苦了,问候!

2楼文友:201 - 01:55:09 非常不错,欣赏佳作,问好友友,文字没有界线没有距离,希望多多交流!祝生活愉快!

回复2楼文友:201 - 05:12:51 谢谢点评,欢迎常来做客,祝写作愉快,佳品连连!

楼文友:201 - 15: 1:0 因为选择性别,而选择堕胎,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回复 楼文友:201 - 04:58:47 谢谢文友在水一方点评,祝写作愉快,多出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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