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法师台商法律风险视角下的大陆仲裁kisi

文章来源:丹阳文学网  |  2020-07-17

核心提示: 随着两岸交流日益紧密频繁,台商对大陆的投资不仅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繁荣经济,相对也为台商本身创造更丰厚的利润,甚至开启更多商业及合作契机。事实上台商也面临许多商业纠纷与风险。

随着两岸交流日益紧密频繁,台商对大陆的投资不仅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繁荣经济,相对也为台商本身创造更丰厚的利润,甚至开启更多商业及合作契机。事实上台商也面临许多商业纠纷与风险。

据统计,台商常遇到的主要是投资方面的纠纷,其中包括合同、股权、税务、合资、劳资甚至是公司资产遭侵吞等纠纷;另外尚有土地厂房买卖纠纷,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包括专利侵害、商标不当撤销甚至抢先注册等问题,以及与当地行政机关或政府部门间衍生的纠纷等。

因此,台商欲前进大陆投资时,除了就当地的市场与交易文化有所了解外,亦应对当地法令与相关规定有所认识,才能初步知晓自己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俾能进一步对该等法律风险有所规划与管控。

大陆主要规范台商投资的法令为《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14 条规定: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台商于当地所生经贸纠纷大致上有四种争端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其中协商与调解不尽然能解决或适用于各种纷争,而仲裁及诉讼依台湾《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第74 条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的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大陆称 仲裁裁决 ),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以给付为内容者,并得作为执行名义。

运用仲裁解决纷争优势大

自1994年8月 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统一其国内纷杂的仲裁规范后,台商在大陆使用仲裁的法源,主要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夏日的一天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三项法律为主要规范。

就制度面而言,仲裁相较于诉讼,其本身即具有下列优点:首先,仲裁乃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其无分地域或级别,均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事项以及仲裁员的人选。再者,由于仲裁所花费的时间一般较诉讼短,且仅一裁终局,故对于当事人的时间及金钱成本,都较为节省。仲裁迅速解决争议的优点,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为例,依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就一般案件,仲裁庭应自组庭的日起4个月内作成裁决,国际商事案件则为组成的日起6个月内,又简易案件(即标的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下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同意者)应自组庭的日起75日内,涉及国际商事者应自组庭的日起90日内作成裁决。而且仲裁如前述为一裁终局,故不仅解决台商因延宕所额外增加的劳费,也避免因此而错失其他投资或洽商的机会。

此外,仲裁的不公开审理除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外,对于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信誉,亦有相当程度的保障。尤其倘若台商的母公司或关系企业为上市上柜公司,一旦有投资纠纷甚至兴讼的情事,经由媒体传播,都可能影响相关公司的股价甚至影响商誉,或者影响融资或其他商业合作机会,或使相关技术及营业秘密曝光。而仲裁之不公开制度不但免除上述问题,也保全避免造成纠纷以外的其他伤害或损失。

纵然仲裁有上述的优势,民众亦无须担心仲裁的效力,因为仲裁裁决实际上有与人民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此外,由于大陆系1958年《纽约公约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之公约 》的缔约国,是以仲裁裁决不仅得以在大陆当地执行,甚至在其他超过144 个纽约公约会员国的国家内,也可获得承认与执行。

特别就台商而言,仲裁可以避免当事人对于大陆当地保护色彩的疑虑,或者是对当地司法机关的不信任。由于仲裁员系由当事人自行选定,除了在当事人无法于指定时间内达成共识时,才由仲裁机构代为指定。并且,大陆各地有许多仲裁委员会已经增聘台籍仲裁委员可供台商选择。加以仲裁员实际上并非受雇于仲裁机构,其事实上为法律、国际贸易等各界相关人士或专家,仅于有仲裁案件时始由当事人支付仲裁报酬,故更得以公正中立的角度断事。即便对方为大陆的乡镇或国有企业,鉴于仲裁机构系独立于行政机关,且无任何隶属关系,不仅可避免行政干预,当事人也较能期待裁决的结果及其公正性。

未来台商解决纠纷通道有望多元化

台湾地区自马英九上任以来,海峡两岸协商就更紧密且频繁进行。就仲裁此一纷争解决机制,两岸政府依据2010年9月12日生效的《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下称ECFA)第5条规定,双方同意在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就建立投资保障机制、提高投资相规定的透明度、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促进投资便利化等事项展开协议并尽速达成协议。两岸经过相关单位与民意、学者专家咨询,2010 年12 月底进行磋商,并由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以下简称海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将仲裁机制纳入于2011年10月的第七次 江陈会 关于投资保障协议的议题中。

该次会谈进行中,根据台湾方面发布的说明表示:双方已经谈到处理G-G(政府对政府)、P-G(个人对政府)及P-P(个人对个人)的争端解决方式。依据海基会的2010 年统计,台商在大陆发生的经贸纠纷有65%为P-P争端,因此两会同意将P-P的争端解决纳入机制之一,明定双方投资人可以仲裁方式解决商务纠纷,至于细部规范仍须双方进一步确认。长久以来,广大台商即期待两岸能将仲裁等商务争端解决机制纳入双边正式的投资保障协议中,此次的会谈进度对台商来说,实是一大有利消息。

然而,由于此协议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且两岸政府管理体制存在差异,还需要各自内部及相互之间进行必要的沟通协调,因而此次 江陈会 未达成协议,然而双方已经充分深入讨论与沟通;时任国台办 主任表示该协议卡在P-G(个人对政府)的仲裁,两岸都没有相关法源,主要部分还需要协商,希望第八次 江陈会 能签成为目标。如短期内两岸政治情势无重大变化的话,未来双方在此第七次 江陈会 已经沟通的基础上,第八次 江陈会 将可能聚焦于此投保协议,将仲裁等纷争解决机制加以制度化。嗣后,2012年8月9日第八次 江陈会 ,历经前面近两年的8次正式业务沟通与多次小规模会商,终于协商完成并签署《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下称两岸投保协议),并将两岸仲裁机制列于该协议中。

两岸投保协议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为争端解决机制,将投资争议区分为投资人与在地人士因签署商务契约而发生的私人与私人间争端(P to P),以及投资人与当地政府因征收或违反两岸投保协议所生的争端(P to G)。

就投资人与当地政府的争端,两岸投保协议提供的解决机制包含协商、协调、协处、调解、行政与司法救济程序。

总他应邀来到美丽的学姐 ——阵内夏希的家乡打工。结果发现之,随着两岸经贸交流合作的频繁,其中所衍生的纠纷与争端也日益增加,是以如何能切实维护台商投资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建构稳定发展的贸易秩序,是台商投资大陆法律风险管理中,不能忽略的部分。倘若台商在投资或贸易之际,能确实审视自己所签订的合同、契约或任何文件,善用仲裁条款及仲裁的灵活性、专业性与保密性来解决可能面临的纠纷,并活用选任台籍仲裁员的弹性与文化熟悉度,来增加自己于仲裁进行程序中的信赖与优势,必能更妥善解决台商在大陆经商所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在政府的两岸合作方面,若两岸投资保障协议能于近期内完成签署,双方表示亦不排除设置两岸仲裁委员会,以便进一步加强投资保障,这亦可望成为在目前的选择外,将来台商解决纠纷的多元选择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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