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简单的离婚民事案

文章来源:丹阳文学网  |  2020-04-01

从一个简单的离婚民事案,衍生出刑事案,而后又有企业对离婚案进行财产担保,继而对企业资产进行查封,此事发生在辽宁省锦州市。

 

2011年6月10日,辽宁锦州人王某军的妻子胡某向该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2011年7月4日,胡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相关财产。2011年7月5日,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依胡某的申请对相关股权和财产进行了查封和冻结。

2012年8月,胡某又对自己的丈夫及嫂子刘妍(王某军的哥哥王某民之妻)进行了举报,称其二人相互勾结侵占集体利益,偷税漏税等。随后,刘妍被公安机关传唤,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201 年2月8日,刘妍被取保候审。同日,胡某与王某军达成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约定王某军自愿将共同财产折价后支付给胡某2800万元,同时约定相应的支付方式,并由刘妍掌控的四家公司担保。对此,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古民一初字第00 91号民事调解书。

201 年9月,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 )太松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妍免予刑事处罚。

刘妍对此判决并不服。2017年6月,她委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轩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接到该案申诉材料。

离婚引发财产分割纠纷

王某军与胡某相恋于1998年,2001年10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

王某军的父亲王某顺曾是锦州华顺企业集团的董事长,家境殷实。

婚后的王某军经营着一家以养殖海参为主的企业,同时也在家族企业中帮忙打理一些事情。

胡某一直在另一单位上班,同时掌控着王某军所经营的海参企业的财务。

2007年9月,王某民、王某军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锦州市公安局羁押。2008年6月28日,王某顺病逝。此后,华顺企业集团及所属企业经营出现困难,难以为继,所有日常工作均由王某民之妻刘妍负责。

接着,王某军被判刑入狱。在服刑期间,胡某还不时到监狱去探望王某军。

2011年年初,王某军被释放,当时胡某还去监狱接王某军回家。此后,夫妻二人还是如平常一样,各忙各的,这样过了大半年。

一天早上,胡某带着女儿出了门,直至晚上都没有回家。王某军就给胡某打了一个电话。胡某称,她在另一处房子,晚上不回来了,王某军当时并没有在意。

2012年 月的一天,王某军去一个客户处要账才得知,该笔款项已经被法院查封了,是因为胡某到法院起诉与他离婚,并查封了财产。

其实,胡某已于2011年6月10日,向锦州市古塔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王某军在辽宁寿世源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华顺裘革皮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农立民羊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收益及债权。

2011年7月5日,古塔区法院即作出(2011)古民一初字第00 91-1号民事裁定书,将辽宁寿世源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锦州华顺裘革皮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2.5%股权以及三家公司的股东权益2000万元全部冻结。

王某军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此事让他感到很意外。

王某军说,在他出狱之后,2011年6月之前,他们都是在一起生活的。在胡某搬到另一处房子住后,偶尔还会回王某军住的地方拿东西,但并没有说离婚的事情。

王某军还表示,胡某要求的财产分割也不合理,他在家族企业中并不占有股份,在他父亲去世时,他在监狱中已经写了声明,放弃了家中所有遗产,将遗产全部留给他的母亲。但胡某要求分割财产,而法院竟然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就查封了财产。

至此,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双方迟迟没有达成协议。

记者为求证此事,多次拨打胡某手机,但均未接听。

离婚难了,举报又起

离婚一事未平,王家又摊一事。2012年8月,胡某向相关部门举报了华顺企业集团以及王某军和嫂子刘妍,称其二人相互勾结侵占集体利益,偷税漏税等。税务部门及公安经侦部门经过多次调查,认为刘妍、华顺企业集团及所属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胡某及其家人继续向公安机关举报刘妍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

2012年11月9日,刘妍被锦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带走调查。11月22日,刘妍被批准逮捕。

刘妍被带到看守所后,胡某及其家人一直通过办案单位和律师向刘妍传递信息,希望刘妍能代表华顺企业集团及相关企业替王某军承担 分手费 ,最后价格从4000万元一直谈到2800万元。

201 年2月8日,大年三十,刘妍的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让刘妍签署同意替王某军支付分手费的协议。

签完协议的同日,刘妍被取保候审。

古塔区人民法院法院根据王某军和胡某的离婚协议书出具了离婚调解书,并立即将华顺企业集团位于南山经济实验区南广路68号的土地予以查封;胡某的律师也赶到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领取被查封的卖地款1510万元(该公司欠付华顺企业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土地转让价款)。

记者注意到,从刘妍的释放到签订分手协议,以及出具调解书和领取1510万元均在同一天完成。

201 年9月22日,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妍挪用华顺企业集团 29万余元的事实存在,但 该企业属家族企业,四名股东有三名系母子关系,另一名系挂名股东 ,且挪用资金行为 得到公司各股东的认可 ,也 得到举报人谅解 ,所以最终认定 刘妍犯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 。

担保与查封

201 年2月8日,胡某与王某军达成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约定王某军自愿将共同财产折价后支付给胡某2800万元,同时约定相应的支付方式,并由锦州华顺企业(集团)公司、辽宁寿世源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华泰皮革有限公司、锦州华顺裘革皮制品有限公司四家公司担保。

201 年2月8日,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古民一初字第00 9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关于财产分割部分):被告王某军在锦州华顺企业(集团)公司、辽宁寿世源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华泰皮革有限公司、锦州华顺裘革皮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中农立民羊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及继承其父王某顺的股权归其所有,被告王某军给付原告胡某财产分割款人民币2800万元。同时,调解书还载明,锦州华顺企业(集团)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锦州市南山经贸试验区南广路68号三宗土地的使用权为王某军提供担保。

2014年 月6日,古塔区人民法院依胡某申请,查封了锦州华顺企业(集团)公司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南广路66号,建筑面积4268. 6平方米房屋,同时查封了上述三宗地块上6659.80平方米(土地证号为20000400 7)地上其他建筑物。

后续难了

对于法院判挪用资金罪,刘妍坚称自己根本就不构成犯罪。为此,她提出了上诉。但由于某种原因,都未成功,直至今年又提出申诉。

刘妍的代理律师彭逸轩认为,截至201 年7月,锦州华顺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尚欠申诉人刘妍个人9227590.70元。在锦州华顺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尚欠申诉人刘妍个人钱款的情况下,刘妍采取以房抵债的方式取得两套房屋,这种行为实质上属于民事债权债务的抵扣和冲抵,不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彭逸轩表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从本质上损害股东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而本案证据显示,申诉人刘妍采取以房抵债方式得到华顺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所有股东的认可和同意,这一点也在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 部分予以确认,因此,申诉人刘妍的行为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可罚性。

因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欠付华顺企业集团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土地转让价款,故以房抵债行为是刘妍为实现债权而采取的不得已的被动行为,且通过以房抵债行为获得的两套房屋仍系家族资产,根本不存在任何主动挪用资金行为。 彭逸轩进一步解释说。

彭逸轩还指出,一审判决存在巨大的矛盾和冲突,很不正常。

彭逸轩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太和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诉人构成犯罪,但是在判决中一方面认定申诉人刘妍挪用资金 29 209元购买两套别墅,属 数额较大 ,另一方面又说是 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 ,最终对申诉人 免予刑事处罚 ,这两者显然存在巨大的矛盾和冲突。

因此,刘妍为主张自己的权益,将该案申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截至今日,长达6年之久的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尚未最后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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