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在一些单位未能落实警惕五种侵权行哈

文章来源:丹阳文学网  |  2022-03-01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计,劳动者因带薪年休假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数量不断增长。自2012年4月至201 年4月,该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 467件,其中涉及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案件约占45.2%,在这些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的高达90%。这些数字表明,带薪年休假在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中仍然未能落实。

: 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待岗时间能否折抵休假时间?单位组织的旅游是否能代替年休假?单位能否与员工签订合同约定取消休假?采访了北京一中院劳动争议庭庭长张弓。

【行为一】以入职年限漠视累计工龄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年休假。实践中,法院依据劳动者提交的人才服务中心《工龄证明》以及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安排的医疗时间反向推算,认定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达到10年,应当享受10天法定年休假。

法官提示:劳动者的年休假天数不仅与在职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也与入职前的累计工作年限有关,因此劳动者应当在入职时向用人单位明确已有工作年限,避免在入职以后产生争议。在诉讼中劳动者应积极举证证明自己曾经的工作年限。

【行为二】以待岗用工规避年假条件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断断续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以几份劳动合同之间的待岗期间规避法定的年休假条件。实践中,有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每年都有待岗时间,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不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法官提示:应当区分待岗与休假,带薪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享受正常工资收入,而待岗期间劳动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费,因此两者之间不能混同。以待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劳动者应当努力收集有关连续工作时间的相关证据,例如考勤记录、工作文件、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以便在诉讼举证过程中赢得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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