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三星等企业有自首情节处罚较轻依据价

文章来源:丹阳文学网  |  2020-07-04

近日,我国发改委对韩国三星、LG,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六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企业,2001年至2006年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责令退还、没收和罚款总金额达3.53亿元人民币。

六家涉案企业针对全球市场共同协商液晶面板销售价格是典型的价格垄断行为,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这一案件进行了严厉处罚。但相比美国、欧盟,中国处罚相对较轻,一些友认为罚金过低 不给力 、 没什么警戒作用 。

对此,发改委负责人解释称,美国、欧盟对本案是依据该国反垄断法进切实加强对BT、垫资施工、信托、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的监管。二是把政府负债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履行情况和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行的处罚,罚款基数是涉案企业销售额,罚款金额比较大。而由于本案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至2006年,当时我国《反垄断法》尚未颁布施行,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以及在新旧法间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国依据《价格法》对此案进行了定性处罚。

发改委称,涉案企业在2001年至2006年通过晶体会议等形式交换价格信息,协商液晶面板价格,并在我国大陆境内进行具体实施,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的规定,按照《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涉案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没收违法所得3675万元,并处罚款1.44亿元,以上经济制裁总计3.53亿元。

由于我国对本案的价格垄断行为是依据《价格法》进行处罚,罚款基数是这些企业的违法所得。另外,这些面板企业都有自首的情节,因此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罚款数额我一定会脚踏实地相对较轻。

(来源:IBTimes中文 作者:姜文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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