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应体现三个取向等7则拳

文章来源:丹阳文学网  |  2020-04-27

核心提示:这些符合国情和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的制度安排和权力分工,在得到国家宪法确认后,就具有宪法上的最高效力,应当得到全面落实。

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的新部署和 总书记去年 12 4 讲话的新要求,在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过程中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更加重视改革的顶层设计,努力使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体现宪法原则和宪法体制,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和体现尊重司法规律和司法属性的取向。 三个取向 是对前1阶段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补充、完善和发展,而不是对以往司法改革的全面否定和改弦更张。国家政体中之所以有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不同分工,之所以有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不同设计,就是由于它们有着不同的角色、功能、价值、职责和运行方式等的不同分工和属性特点。这些符合国情和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的制度安排和权利分工,在得到国家宪法确认后,就具有宪法上的最高效率,应当得到全面落实。以往有关司法的某些提法和改革,存在与宪法、法治和司法规律内在要求不尽一致的现象。虽然这些现象在过去特定历史条件下有某些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和依法执政的新形势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尽快调剂到体现宪法、法治和司法规律取向的轨道上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教授 1. 让一部分人先民主起来 纵观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轨迹,社会管理方式可以简单地概括为 三颗脑袋 ,即大体经历了 砍脑袋、洗脑袋(改造思想)、数脑袋(民主表决) 三个阶段。建国以来,我们的管理模式由 号召动员型 演进到 指标压力型 ,今天正在向 民主合作型 发展。在 民主 已成为时期主旋律的背景下,从农村突破, 让一部分人先民主起来 ,探索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的道路和方法,是摆在我们眼前严峻而紧迫的重大课题。改革开放 0多年来,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正在产生从官本位到民本位、从政府主导到群众主导、从机制体制建设到权利保障的渐进式转变。在这1进程中,国家更多的是重视民主法律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而对推进和落实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各种力量关注度不高,关心支持不够,导致其发展明显不足:主导农村基层民主的体制内力量严重受限,助推农村基层民主的体制外力量发育缓慢,活跃农村基层民主的第三方力量刚刚起步,从而阻碍了民主进程。只有力推 让一部分人先民主起来 的理念,从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上不断充实、壮大并凝聚农村基层民主的三股力量,才能使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产生质的飞跃,进而为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打下坚实的基础,创造出成功的经验。 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博士生导师刘奇教授 2. 分配改革关键在制度 当前主要不公平的分配问题,包括规则不公平、起点不公平、进程不公平。贫富差距可以说会永久存在,但重要的是减少直至消除不合理的分配。分配改革关键在制度,而不是政策;公共产权改革,让国有资本和公共资源收益全民同享;打破出发点不公平的体制,以平等的社会身份参与市场竞争等等,这些都是着力点。只有真正做到法律眼前人人平等,分配就公平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

今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应该采取从法治到民主的路线。本来法治与民主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民主就没有一视同仁的、有效的法治,没有法治也就没有成熟的、稳定的民主。尽管如此,为了在当今中国的现实条件下使政治体制改革 软着陆 ,还是必须对二者加以区分,确立先法治、后民主的优先顺序。按照这样的思路,在现阶段应该大树特树法制的权威,特别是齐步权威和理性权威。从理论和现实可以看到,通过严格执行交通规则和严厉惩治腐败行动可以树立法制的齐步权威,而坚持审判独立和程序公正的原则、以法律解释共同体限制裁量权等一系列司法改革的制度设计则可以树立法制的理性权威。在这些改革见效以后再大力推动程序民主,并使民主扩大到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的转型就将瓜熟蒂落。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 4. 对个人信息应分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个人信息应该根据对人身、财产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官员来说,他们的家庭房产信息却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应当从便于公众监督的角度设置保护路径。因此,个人信息系统中关于官员的信息,可以按照级别职务,由组织人事部门收集录入,哪些信息公然、哪些可供查阅,可以由廉政方面的特别法来规范。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吕艳滨 5. 高官犯罪异地审判不应常态化、制度化 高官犯罪案件异地管辖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但应加以限制。由于异地审判限制了犯法地大众旁听审判的权利,同时也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地法院受审的权利,建议结合现有的指定管辖规定,构建 异地法官当地审 模式,以完善高官异地审判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卫跃宁 6. 用内部通知的文件限制公民权利有违依法行政要求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有程序规定,但对政府部门出台最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一个部门规章的出台,需经过部委会议通过,还需要部委负责人签发,同时要在该部委公报上公布,对于公民权利的限制,用内部通知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不妥当的,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也造成公众大多不知相关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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