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环罚字201615号生存
文章来源:丹阳文学网 | 2020-04-30
织环罚字〔2016〕15号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织环罚字〔2016〕15号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地址:织金县文腾街道西湖村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朱炳琥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及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16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原煤堆放大棚外有大量原煤(劣质煤),未采取有效防尘、防渗漏措施,亦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及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以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6〕1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6 年 8 月30 日, 我局收到你单位递交的《关于请求免除行政罚款的报告》,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2016年9月5日召开会议研究,对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请求免除行政罚款的报告》中所列陈述不予采纳,具体原因为:1.你单位提出的第1条和第2条内容仅能说明你单位按照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织环责改字〔2016〕12号)要求进行整改,未对《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6〕15号)所列违法事实进行陈述申辩;2.你单位提出的第3条理由有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未采取任何防尘、防渗漏措施,亦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户名:织金县财政局综合财务股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毕节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织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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